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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6-11-28作者:来源:点击:
为搞好地震应急工作,明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保证地震应急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地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确保国家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广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一)自行启动、快速反应的原则
地震事件发生后,有关政府立即自行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及时实施地震应急救援和救灾工作,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事件。
(二)分级响应、统一领导的原则
省政府是处置境内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市、县人民政府要全力以赴做好处置工作。市政府是处置我市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区市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辖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三)社会参与、协同行动的原则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和救援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大力开展全民救助,并充分发挥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要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积极开展救援、救灾工作。
二、地震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成立广安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市地震办、广安军分区、市救灾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市经贸委、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广播电视局、市水利局、农业局、市农机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广安电业局、市人防办、市无管处、市外侨台办、市红十字会、广安电信分公司、武警支队、消防支队、广安火车站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地震办,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地震办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主要职责
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制定应急工作方案;成立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部署和组织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协调军分区、武警支队参加抢险救灾;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发展趋势,视灾情请求省政府支援和呼吁国际援助;适时提出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的建议;处置地震应急和救灾工作的各类突发事件;承担其他有关地震应急和救灾等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汇集、上报震情、灾情和救灾进展情况;提出抗震救灾方案、措施和建议;贯彻落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区市县政府、灾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加强震情监视,及时会商分析,科学判断地震发展趋势;加强抗震救灾新闻宣传,组织信息发布会;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其他工作。
3、市地震办主要职责
负责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事务工作;汇集地震灾情速报;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管理地震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工作。
三、应急响应
(一)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重大地震灾害、较大地震灾害和一般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市区(城区)6.0级以上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7.0级以上地震。
2、重大地震灾害。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低于全市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下的地震;发生在市区(城区)5.0—5.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5—6.9级地震。
3、较大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区(城区)4.0—4.9级地震,发生在其他地区6.0—6.4级地震。
4、一般地震灾害。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市区(城区)以外地区5.0—5.9级地震。
(二)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1、I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根据省政府指令,启动I级响应。由省政府和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县政府积极配合,全力协同作战。
2、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市政府在省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政府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同时通报当地驻军领导机关。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市地震办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并抄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时,市地震办向市政府建议派遣紧急救援队伍;协调地震灾害现场的有关部门工作组和各级救援队伍、支援队伍、保障队伍的行动。
3、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灾区所在区市县政府在省、市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区市县政府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办。
市地震办向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提出地震趋势估计;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向市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地震灾害现场的市级有关部门工作组的行动。
(三)扩大应急
若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若发生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如造成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信息报送和处理
1、地震系统的震情报送
市地震办通过四川省地震台网在震后15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测定,上报市政府。5级以上地震参数以中国地震局公布的参数为准。市地震办获得最终地震参数后立即报市政府,并通知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机构。
2、地震系统灾情报送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地震办。市地震办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情况报省地震局。市地震办要切实加强与震区政府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随时向省地震局报告动态信息。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3、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地方各级政府要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办。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火车站等有关部门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办、市救灾办和市民政局。
市地震办负责汇总地震灾情和有关损失等情况,报送市政府,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外侨台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办、市救灾办和市民政局。市外侨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国家或地区和机构通报情况。
4、震情灾情公告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办按照《四川省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须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后发布。
(五)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救援队伍的行动;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情况,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落实防御措施,及时疏散居民;组织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工程设施;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市地震办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市外搜救队的救援行动。
军分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组织人员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
市卫生局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抢救伤员。
2、群众的安全防护
市民政局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制定群众疏散撤离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3、次生灾害防御
市公安局组织消防部队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经委、广安电业局、市石油公司、天然气公司、爱众集团对处在灾区的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市环保局加强环境的监测、控制。
市国土资源局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市发改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督导和协调灾区易于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
4、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市地震办配合省地震局或其他市(州)地震局,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5、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地震灾区的各级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险救灾,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非灾区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援;市政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的活动。
6、地震灾害损失评估与灾害调查
市地震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省地震局地震灾害损失评定专家,成立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在各级政府的配合下,开展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地震灾害损失评估结果经市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作为政府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的决策依据。
市地震办配合省地震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
7、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市地震办、市救灾办、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部门职责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8、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上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四、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二)社会救援
市民政局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保险
保险公司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工作。
(四)调查和总结
市地震办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市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立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信息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电信运营企业要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利用本系统一切可用的通信网络,确保抗震救灾通讯畅通;经批准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信系统。
(二)应急支援保障
1、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队伍包括人员抢救队伍、工程抢险队伍、次生灾害特种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伍、地震现场应急队伍等,各应急队伍要严格按职责分工要求,切实抓好抢险救灾工作。
2、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广安火车站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公路、码头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3、电力保障
市经委指导、协调、监督电力主管部门和企业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4、城市基础设施保障
市建设局、爱众集团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5、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食品药监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他部门应该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武警支队加强对政府首脑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救济物品集散点、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7、物资保障
市粮食局负责粮食调运,保障灾区粮食供应。
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民政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8、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市民政局负责应急救济款的发放。
9、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社会动员机制。
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利用城市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停车场、学校操场和其他空地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公共场所和家庭配置避险救生设施和应急物品。
11、呼吁与接受外援
市外侨台办、市民政局、市商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呼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并提出需求。
市民政局接受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款物。
市外侨台办、市地震办负责接待和安排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援队伍。
市红十字会通过省红十字会向中国红十字总会以及国际对口组织发出提供救灾援助的呼吁;接受省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总会转赠的国际社会和境外红十字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2、涉外事务
外国专家和外国救灾人员到现场进行考察和救灾,外国新闻记者到现场采访事宜,由市外侨台办、市委宣传部等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有关部门邀请临时来广安的外宾、外商和境外人士,由邀请单位负责安置;外国和境外来广安的旅游者,由市旅游局负责安置。
(三)宣传、培训和演习
1、宣传。各级地震、科技、教育、文化、出版、广播电视、新闻等部门要加强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要及时把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地震重点危险区的判定信息向社会发布,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加强地震应急预案及地震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全民的地震意识,提高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2、培训。各级人民政府定期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救援人员和志愿者进行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培训。
3、演习。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行业、单位要按照预案的要求,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地震应急演习。
(四)监督检查
市地震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广安市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六、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一)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市区(城区)、中型水库、水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办收集震情与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市政府和省地震局;市政府指导有关地方政府共同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其余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区市县政府指导有关乡镇政府共同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办。同时,市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发生在我市境内的其他人口较密集地区的4.0-4.9级地震,称为强有感地震。应对强有感地震,由震区所在区市县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办组织、协调地震应急工作。
(二)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市区(城区)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的地震谣传事件,市、县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市地震办派出专人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开展平谣息谣工作。
区市县和乡镇发生的地震谣传事件,当地政府要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办;市政府要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三)应对邻市震灾
当邻近市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市,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市政府或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应积极与邻市政府和部门加强联系,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七、附则
(一)定义与说明
1、次生灾害,指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2、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3、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批准发布。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报市地震办备案。区市县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预案,并报市地震办备案。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地震办承担。
(三)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地震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本预案由广安市地震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